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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方起诉离婚需要哪些证据?
释义
    女方起诉离婚需要的证据有:
    一、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子女户口、出生证明、身份证;
    2、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有关居住情况等证据;
    3、如涉及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随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报警记录、证人等相关证据;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等;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三、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应提交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存折等;证明有股票,应提交开户券商名称及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股票资金对帐单等;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等;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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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