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家公司是以其自身的名称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也就是说,公司的名称是公司人格化的特定标志。一、公司变更名称需要什么资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7、股东决定。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二、公司变更名称需要注意的事项:1、工商行政法规定,企业成立未满一年不能变更名称。意思是如果企业注册时间没有1年以上,工商部门是不会受理的。2、新公司名称应避免使用数字和字母且不要使用已吊销或者注销不到3年的公司名称。3、新公司名称不能违反竞争原则,更不能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内容。三、公司名称中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有:1、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3、外国国家名称、国家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四、公司名称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是公司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区别的标记。2、冒用禁止。非公司企业不得冒用公司字样。3、排他效力。4、公司名称是公司设立和注册登记的法定要件。 法律客观: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