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一样吗 |
释义 | 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不一样,担保物权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担保物权成立的要件不同,意思自治原则发挥作用的领域有别。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并存时的效力。一般认为,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是对物权的一类划分,法定物权是有法律直接规定的物权,如留置权,法律规定只能用在保管、运输、加工承揽三种合同,所以也叫法定担保物权;而意定物权是允许当事人在法定的物权种类中对物权的具体内容进行协议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都需要当事人签订合同才能确立,所以也叫约定担保物权。 一、物权设立和转让有什么区别 1、物权的转让应该与继受取得的中的移转取得是等价的。而和继受取得中的创设取得不一样。 2、创设取得时,不违反物权的同一性,所以仍然是物权的主体变更。但其并不是物权的转让。 理由:按照字面意思理解,转让,首先需要该权利已经存在所以才能转给他人。但是如担保物权,其显然是设立出来的,倘若没有债之存在,何谈担保物权之存在?所以当债不存在时,担保物权并不存在,此时物权所有权人自然无法“转让”该“担保物权”。 而当担保物权被“设立”出来后,担保物权人当然可以进行物权的转让。此时我们能清晰的看到,设立担保物权(创设取得)与担保物权的转让(移转取得)有本质区别。 二、抵押权的特征 (一)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四)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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