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建议您的朋友进行职业病鉴定,再根据上述条款与公司协商补偿便可。风险提示:员工是否有职业病,要看是否在特殊工种上班较长时间,而且没有防护或防护较差的措施,对身体造成的有职业特征的疾病。须经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才能认定为职业病。已确为职业病的人员,应依法享有相应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