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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时候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释义
    公司应在董事不足、亏损、股东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议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机构均可提议召开,按规定顺序召集,董事长主持,无法履职可由其他董事主持或监事会召集,股东也可自行召集。公司在以下法定情况下,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未达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2/3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 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单独或合计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1. 股东。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 董事。1/3以上的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 监事机构。公司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如何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应按照公司法规定的顺序进行,即由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由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主持会议职责,则由副董事长主持;如果副董事长也不能或不履行主持职责,则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如果董事会无法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则由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也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职责,则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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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8: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