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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临时股东大会提前多久通知
释义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提前时间及股东大会的职责
    简短概括:根据《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应提前十五日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提前三十日公告。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在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的职责包括决定经营方针、选举董事和监事、审议报告和财务预算、决定利润分配等。
    法律分析
    一、临时股东大会提前多久通知
    1、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2、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4、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6、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总人数不足《公司法》所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7、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二、股东大会的职责有哪些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结语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对于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同时根据具体情形,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职责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监事、审议批准报告和财务预算方案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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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8:3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