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继承女儿还有继承权吗 |
释义 | 这个问题要分情况来看,要看一下父母有没有指定继承人,也就是说在世的时候有没有立遗嘱,这份遗嘱有没有进行过公证,不同情况要不同分析的。 如果父母在世时立了遗嘱,规定自己名下所有房产都由儿子来继承,而且进行过公证的情况下,那现在父母去世之后,作为女儿来说就没有权利继承。相反的,如果没有立遗嘱,那在父母亲过世之后,女儿就有权利继承父母留下来的房产,而且从原则上来讲,应该跟其他兄弟姐妹平均分割。 一、父母的房产如何立遗嘱 父母的房产如何立遗嘱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看父母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1、如果父母所立遗嘱是真实有效的,则具有法律效力,应按照遗嘱处理遗产,遗嘱上写明是谁的就是谁的,写的是女儿的,就是女儿的;2、若遗嘱是无效的,则一般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分割遗产;3、若是遗嘱部分无效,则有效部分按照遗嘱继承,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 二、避免继承生效的方法有哪些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承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方法一,继承未发生前直接转移财产。转继承的发生,来源于本继承(第一层继承)关系的发生,如果没有本继承的因,也就没有转继承的果。所以父母可以在生前适当的时机考虑将财产直接转移给子女以避免转继承发生。 方法二,继承未发生前立遗嘱。转移财产毕竟是件大事情,很多父母由于各种原因有所顾虑,同时财产转移也涉及很多税费。那么“先立遗嘱后继承”是种很好的解决方案。遗嘱可以很好地排除法定继承的发生,可以使财产在权利人去世后很好地按照他的意愿进行流转,转继承关系自然也可以很轻松地避免了。 方法三,如果第一层的继承关系已经发生,趁转继承人还在世意识清醒时放弃继承,则财产可以归属第一层继承关系的继承人继承。 一般而言,办理继承公证时,公证处的承办核心在于两个事实的确定,一是亲属关系(即继承人范围)的确认,二是遗产在继承人之间的分割方案。所以一般继承中,公证处需要当事人提供死者(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的亲属关系情况及身份证明,并且会逐一征求和确认继承人的意见或遗产分割方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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