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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提前介入刑事案件程序
释义
    提前介入,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部门调查的案件之前,于案件检查阶段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初步审核的一个工作程序。提前介入是案件审理部门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工作方法,并不是审理每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
    提前介入,须符合以下条件:
    (1)需要尽快处理的大案要案或疑难案件;
    (2)案件检查部门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已基本结束,有关案件材料基本形成;
    (3)提前介入需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提前介入的主要任务: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委员会调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等提出意见和建议,规范调查取证工作,完善案件证据体系,并对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审查,确保准确适用法律。
    提前介入的主体:
    一是关于提前介入的人员。检察院提前介入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经检察长批准由检察官办案组或检察官介入。二是关于提前介入的单位。由于监察委员会的调查管辖与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管辖的法律依据和原则不同,最高检和省级院对等介入监察委员会办理的案件,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负责审查起诉工作的检察院一般都是设区的市级检察院或者基层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有两种介入方式:一种是上级检察院指导承办案件的检察院派员介入,即主要由下级承办案件的检察院介入;另一种是上级检察院与承办案件的检察院共同派员介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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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2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