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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提前介入刑事案件程序如何规定的
释义
    在案件审理阶段,案件审理部门会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初步审核,并确定是否需要提前介入。但提前介入并不是审理每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符合提前介入的条件包括需要尽快处理的大案要案或疑难案件,案件检查部门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已基本结束,有关案件材料基本形成,以及提前介入需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另外,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
    法律分析
    在案件处理部门正式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检查部门调查的案件之前,案件审理部门在案件检查阶段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初步审核,以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提前介入是案件审理部门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工作方法,并不是审理每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
    提前介入,须符合以下条件:
    (1)需要尽快处理的大案要案或疑难案件;
    (2)案件检查部门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已基本结束,有关案件材料基本形成;
    (3)提前介入需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结语
    在案件处理部门正式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检查部门调查的案件之前,案件审理部门在案件检查阶段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初步审核,以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提前介入是案件审理部门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工作方法,并不是审理每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可以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提前介入,但并不是必须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而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01-04)\t第六条\t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前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01-04)\t第二条\t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07-20)\t第二百九十二条\t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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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0:4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