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害人和公众对判决结果有权提出意见,但不参与具体判决过程。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判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参与人可以在正式宣判前提出书面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被害人和公众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决结果有权提出意见,民主公开审判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但是在具体判决过程中,被害人和公众并不参与,最终结果由法院依法判决。因此,提出意见应当在正式宣判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在法庭上表达。对于判决结果不满意的人可以通过上诉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