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商标异议的裁定是由国家商标局负责执行的。商标局在法律规定的异议答辩期限及补充材料期限截止后,汇总异议当事双方人已提交的异议或答辩材料,移交商标局的异议裁定部门按照程序排期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