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医疗过失责任 首先医疗事故责任是过错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有下列情况的实行过错推定,即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认定其有过错。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最后医院的免责事由有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类型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不超过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