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部队办理病退流程 |
释义 | 带病退伍如何办理 第一步,由本人撰写《退伍军人带病回乡申请书》,主要说明患伤病原因、情况,及本人退役后面临的实际困难,包括因伤病持续治疗,或其他变故致使家庭生活困难。写好后,携带军队医院证明、原始病历等,与申请书一同递交至村委会。 第二步,村委会对个人申请所述情况进行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开具证明,并加盖公章,内容包括个人的信息、患病情况及家庭困难等。而后,将证明及申请等资料交由本人,由本人递交至乡镇民政办。 第三步,乡镇民政办在收到本人申请及村委会证明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复印。相关资料包括: 1、退伍证; 2、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 3、身份证; 4、军队医院证明; 5、原始病历等。 上述材料现场复印后,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表》制式表格,上报至县(市、区)民政部门,同时留下本人的联系方式。本人将申请资料等递交到乡镇民政办后,即在家等候通知即可。办理的大概时间,可向民政办工作人员咨询,各地集中办理的时间不同。 什么是带病退伍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部队因战或因公负伤,又没有评上残废等级,或患某种慢性病(如胃病、肝病),虽然经过治疗,但仍有隐发性和复发性,这样的退伍军人称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伍时档案有记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可以分期分批到荣誉军人疗养院疗养。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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