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算日是否包括收到判决书的当天? |
释义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上诉的起算日不包含收到判决书的当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的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法律分析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进行上诉的起算日是不包含收到判决书的当天的。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上诉的起算日包含收到判决书当天吗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拓展延伸 判决书送达后的起算日如何确定? 判决书送达后的起算日的确定涉及到法律上的一些规定和原则。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起算日一般不包括判决书送达的当天。具体的起算日应根据判决书送达的时间点来计算,通常是从次日开始计算。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例外规定,例如在某些特定的法律程序中,起算日可能会包括判决书送达当天。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来确定起算日。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分别为十五日和十日,从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算。一般情况下,起算日不包括判决书送达当天,具体起算日应根据判决书送达的时间点来确定。然而,具体案件中可能存在例外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三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七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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