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债务 履行的期限,也称债务的清偿期或给付期,即 债务人 应履行债务的期限或 债权人 可以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期限。保证责任的期限,是要求债权人必须要在期限届满前,向 担保人 主张担保责任。同一般的 合同履行 责任不同,一般的 债权债务 纠纷的履行期限必须是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向对方主张权利。 《 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 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 抵押 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款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