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采矿许可证注销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采矿权注销,是指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时,采矿权人需要停办、关闭矿山的,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法定期限内,主动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取消其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办理注销手续,是指采矿权自然终止时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已开采完毕,采矿权人自然停止采矿活动的情况。停办矿山是指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尚未完全开采完毕的情况下,矿山因经济效益、矿产品市场变化、自然灾害等各种原因停止生产、终止采矿活动的行为:关闭矿山是指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已开采完毕,权利已全部行使完毕,自然终止采矿活动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六十二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并加强对在建和运行中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切实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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