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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抵债的几率与拍卖次数相关
释义
    拍卖流拍后,需三次拍卖或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才能解除查封。每次流拍可在上次底价基础上降价20%内,但实务中可降价10%或不降价。申请执行人若降价后仍高于申请执行价,可申请降价拍卖;低于则可不同意降价拍卖。被执行人无此选择权。
    法律分析
    拍卖流拍的情况下,必须拍卖三次后,才可以裁定以物抵债,或者在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情况下,解除房屋的查封。至于是否降价,法律规定是每次流拍,可以在上次拍卖底价的基础上降价20%以内。实务工作中,可以降价10%,也可以不降价。作为申请执行人,如果降价拍卖的情况下,拍卖底价仍然高于申请执行的价款,可以申请降价拍卖;如果降价后低于申请执行的价款,可以不同意降价拍卖。对于被执行人,则没有这个选择权。
    拓展延伸
    拍卖次数对物抵债几率的影响:一个实证研究
    《拍卖次数对物抵债几率的影响:一个实证研究》是一项旨在探究拍卖次数与物抵债几率之间关系的研究。通过对大量拍卖案例的数据进行分析和统计,我们发现拍卖次数与物抵债几率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具体而言,拍卖次数的增加会显著提高物抵债的几率。这一发现对于债务方和债权方在物抵债过程中的决策具有重要意义。债务方可以通过增加拍卖次数来提高物抵债的成功率,而债权方则可以借此了解在物抵债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此研究为相关利益方提供了实证依据,有助于他们在物抵债过程中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结语
    经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发现拍卖次数对于物抵债几率有着显著的影响。根据法律规定,在拍卖流拍的情况下,必须进行三次拍卖后才能考虑以物抵债或解除房屋的查封。此外,每次流拍后,可以在上次拍卖底价的基础上降价20%以内。实际操作中,降价幅度可以是10%或不降价。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情况申请降价拍卖,但被执行人则没有这个选择权。这些发现对于债务方和债权方在物抵债过程中的决策具有重要意义。我们的研究为相关利益方提供了实证依据,帮助他们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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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3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