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种类之债的特定方法有在债权人住所地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应当将种类物中的特定部分运到债权人住所地并且提出交付,标的物即为特定。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