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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养的基本原则是
释义
    根据法律规定,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收养属于一种合法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收养法》已经失效,《民法典》关于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收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
    1、无子女。这里所说的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而对于子女这一概念,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衡量是否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时,不能仅考虑收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还要考虑在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方面有无抚养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恶劣、患有精神病等不可以为孩子提供良好成长环境的。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既是为保障养子女的身体健康,也是收养人抚育养子女的前提条件。如果养父母身患传染病,不仅极易将疾病传染给养子女,病情严重生活不能自理的,更不能履行抚育子女的义务。
    4、年满 30 周岁。法律对收养人的最低年龄作上述规定,是出于对收养关系的性质和生育时间的考虑。 30 周岁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机会尚多,不必急于收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40周岁以上。这一规定是出于伦理道德上的考虑和保护被收养人的需要。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被收养人与养父母共同生活,如果另一方允许收养,势必对家庭关系带来种种不利的影响,这是有悖于收养制度的宗旨的。此外,还对收养人作了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数量限制。
    (一)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建立收养制度的目的之一是有效贯彻与落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是在1998年修正的《收养法》新增加的一项原则。该项原则的重点在于收养关系成立后,应当注意对收养关系各方权益的有效保护。《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规定必须同时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平等实现。
    (三)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原则
    《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规定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这意味着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可以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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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22:2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