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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哪些
释义
    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用益权,涵盖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是对所有权的有限制的权利,具有相对独立性。用益物权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可起诉到人民法院,动产案件按《民事诉讼法》第21、22、23和34条确定管辖法院,不动产案件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哪些
    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有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用益权四个大类。具体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租赁权等。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二、用益物权的具体特点
    1.是对所有权有所限制的权利.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也受一定的限制;
    2.是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而取得的权利,也是对他人财务享有直接支配权;
    3.是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他物。
    三、用益物权确权纠纷怎么处理?
    发生用益物权确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般涉及动产或者不动产,如果法律关系标的物为动产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第23条与第34条等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果法律关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那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拓展延伸
    民法典中用益物权的设立条件与限制
    民法典中规定了用益物权的设立条件与限制。首先,用益物权的设立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包括合法的物权标的、合法的设立方式和合法的设立目的。其次,用益物权的设立还受到一些限制。例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此外,用益物权的设立还可能受到特殊条件的约束,如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者遵循特定的程序。总之,民法典对用益物权的设立条件和限制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权益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用益权四个大类,涵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是对所有权有所限制的权利,具有相对独立的特点。用益物权确权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起诉到人民法院。民法典对用益物权的设立条件和限制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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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4 9:4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