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物权是否包括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特征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由不动产或动产所有人设立的,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具有直接支配他人物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主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并可通过登记公示。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但是在物权范围内享有独立地位。因此,民法典物权确实包括用益物权。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物权是否包括用益物权 依据民法典规定,物权包括用益物权,除了用益物权,还包括所有权、担保物权,而用益物权是由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人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 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5、目的的用益性。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 6、地位的独立性。 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7、客体的限制性。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以物权包括用益物权。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物权包括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由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人设立的,其主要内容是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不同,用益物权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用益物权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是对所有物的利用,同时也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因此,用益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形式,具有独立的地位和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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