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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贫困户新增标准有哪些
释义
    本市今年规定了贫困户和脱贫户的识别标准。农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为贫困户识别标准,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为脱贫户识别标准。同时,我市还提出了“四进、七不进、一出、三不出”的具体识别标准。贫困户是指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农户,或因缺资金有子女无法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农户,或只有一套常住房,并且没有改造的危房,目前已经存在安全隐患自己却无力修建的农户,或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慢性
    法律分析
    我市今年在贫困户和脱贫户的识别标准上进行了规定。以解决“两不愁、三保障”为基本原则,即“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有保障、安全住房有保障、基本医疗有保障”,农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为贫困户识别标准,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为脱贫户识别标准。同时,我市还提出了“四进、七不进、一出、三不出”的具体识别标准。
    “四进”,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今年新增或返贫对象评定为贫困户:一是2016年农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农户;二是因缺资金有子女无法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农户;三是只有一套常住房,并且没有改造的危房,目前已经存在安全隐患自己却无力修建的农户;四是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扣除已经享受的各类救助后,自付医疗费仍然很高,导致家庭收入仍然处于国家扶贫标准以下的农户。对新增贫困户和返贫户的识别,必须坚持建档立卡的工作流程和标准,以因灾、因病、因学为重要因素,综合参考安全饮水、是否通生产生活用电等因素,以低保户、残疾人家庭、钢铁煤矿“两行业”去产能过剩过程中失去工作的农村贫困对象为重点,确保应扶尽扶。“七不进”。
    二、贫困户是什么
    国家对贫困户的界定,有其严格的划分标准:即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通常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5元的家庭人口统称为弱势群体。
    拓展延伸
    标题:['2. 贫困户如何评定?']
    根据我国《扶贫法》的规定,贫困户的评定是由扶贫部门按照一定程序进行的。主要评定内容包括:收入水平、家庭生活状况、产业发展状况等。评定结果将在村务公开、民主评议等环节中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对于评定结果为贫困户的,扶贫部门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如给予扶贫政策、提供扶贫资金、进行产业扶持等,帮助其脱贫致富。同时,相关部门也会对贫困户进行动态管理,确保扶贫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结语
    我市今年在贫困户和脱贫户的识别标准上进行了规定。以解决“两不愁、三保障”为基本原则,即“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有保障、安全住房有保障、基本医疗有保障”,农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为贫困户识别标准,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为脱贫户识别标准。同时,我市还提出了“四进、七不进、一出、三不出”的具体识别标准。
    “四进”,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今年新增或返贫对象评定为贫困户:一是2016年农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农户;二是因缺资金有子女无法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农户;三是只有一套常住房,并且没有改造的危房,目前已经存在安全隐患自己却无力修建的农户;四是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扣除已经享受的各类救助后,自付医疗费仍然很高,导致家庭收入仍然处于国家扶贫标准以下的农户。对新增贫困户和返贫户的识别,必须坚持建档立卡的工作流程和标准,以因灾、因病、因学为重要因素,综合参考安全饮水、是否通生产生活用电等因素,以低保户、残疾人家庭、钢铁煤矿“两行业”去产能过剩过程中失去工作的农村贫困对象为重点,确保应扶尽扶。“七不进”。
    二、贫困户是什么
    国家对贫困户的界定,有其严格的划分标准:即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通常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5元的家庭人口统称为弱势群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八十五条 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八十六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国家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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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3:1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