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律对保修期的长短没有具体规定,只规定了最低保修期,具体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房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商向房地产开发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的保修期;存续期少于规定的最低保修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保修期。 最低保修期: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外墙有防水要求的防渗漏5年;供热和冷却系统为两个供热期和冷却期;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饰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基础结构工程为50年。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