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院的指导意见性质? |
释义 | 最高院下达的一般是司法解释,效力仅仅次于立法解释,也就是全国人大的解释。司法解释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最高院下达的规范性文件,都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这里关键是主体,是最高院下达的,文件的以何种形式,什么抬头出现,并不重要,只要是主体没错,规范性文件,不管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具有效力的。 属于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分别就司法解释权的主体、程序、各类解释文件及其适用范围、司法解释的效力及适用方式等做了具体规定。司法解释被区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类,在形式上模仿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编排体例。 法律法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强制性。因此,行政指导意见不具有法律法规性质。 最高院指导意见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引用。司法解释是可以在判决主文中直接作为判决的条文依据,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指导意见不能直接作为条文依据,但可以作为说理依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第六条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 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 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 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 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适用司法解释的情况进行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适用司法解释的情况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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