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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物业收取拆墙费的判决
释义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40元每平方米的敲墙费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未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业主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物业使用人和业主应遵守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有关业主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当物业存在安全隐患时,责任人应及时维修养护,未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法律分析
    一、在房屋装修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需要收取40元每平方米的敲墙费。这种收费方式看似合理,但实际上已经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害,那么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拓展延伸
    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结语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40元每平方米的敲墙费是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当履行相应的服务。同时,物业使用人违反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物业存在安全隐患,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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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7: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