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的不同? |
释义 | 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的不同:性质不同,表现形式不同,效力不同。 一、性质不同:言词证据多数为语气表现的证据,是指人的陈述,实物证据是指本事件有一定的作用。在法庭调查时,案件的审判和调查都要以言词方法进行。不允许仅仅用各种材料来认定案情。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都会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二、表现形式不同。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但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询问证人、被害人时的录音资料近似于笔录,固定证据的方法,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章的证据种类意义上的视听资料。 三、效力不同。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各种资产的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言词形式提供的证据,实物证据会比言词证据证明力更大。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运用规则如下: 1、言词证据是由当事人,鉴定人等通过陈述而产生的口头或书面证据,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根据言词证据的特点,采用合适的方法对其进行收集和保全; 2、收集言词证据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并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知道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3、在证据的保全上,也要根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章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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