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涉外买卖中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1、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 2、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涉外公证部门的公证书,转让合同包括买卖协议和具结书; 4、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5、出方为个人提供夫妻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涉外人员需提供公民护照复印件原件;出方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国有单位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转让。经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企业经营性质为集体所有权制,还必须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受方为涉外人员,需提供公民护照复印件验证原件; 7、登记机关认为其他必要的文件。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