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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如何区分
释义
    酌定情节是刑罚裁量过程中的一种量刑情节,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但具有重要的意义。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法定情节的适用和酌定情节的适用。在适用酌定情节时,应当遵循“应当”优于“可以”、“可以”优于“酌定”的原则,并且案件中的情节优于案件外的情节。同时,存在数个从严或者从宽情节只是,不能任意改变量刑情节所具有的功能。
    法律分析
    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根据自身的审判经验,针对具体案件情况,灵活运用并适当地调整刑罚裁量过程中的情节。是量刑情节的一种。酌定情节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但却是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从刑事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因而对于刑罚裁量也具有重要意义。
    酌定情节在刑罚裁量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1)法定情节的适用,特别是在多功能情节的适用、量刑情节竞合时的适用、应当型情节与可以型情节并存的适用等情况下,酌定情节对于法定情节的最终适用结果起着重要的调节、修正和辅助判断的作用。
    (2)当特定案件中不具有法定情节的条件下,酌定情节的适用,是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中确定最终应当判处的刑罚所不可缺少的根据之一。
    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的区分如下:
    一、法定情节:
    (一)从严情节:从重。总则只有2个:
    1、累犯(65条);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29条第1款)。
    (二)从宽情节:“可以”+“应当”均有,包含:从轻、减轻(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罚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免除。
    二、酌定情节
    (一)犯罪主体方面的情节:前科、一贯之表现。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情节: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动机。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情节: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的时空和环境。
    三、二者应该如何适用
    (一)“应当”优于“可以”:“可以”优于“酌定”。
    (二)案件中的情节优于案件外的情节。
    (三)同时存在数个从严或者从宽情节只是,不能任意改变量刑情节所具有的功能。
    (四)从宽和从严情节同时存在之时,要“先严后宽”不断修正宣告刑。而不能才粗简单的折抵之方法。
    (五)多功能情节的(例如从犯),必须依法定顺序考量。
    (六)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
    拓展延伸
    标题:['1. 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的区分及适用原则']
    酌定情节和法定情节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两种情节分类。酌定情节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的情节;而法定情节则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必须满足的条件才能成立某种法律关系的事实。
    对于酌定情节和法定情节的区分及适用原则,我国《立法法》和《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适用酌定情节和法定情节,以确保公正司法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酌定情节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在犯罪案件中,法官需要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赔偿情况等情节,以确定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次,法定情节的适用则需要满足法律明确规定的条件。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官需要审查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如对方未履行法定解除义务等。
    在司法实践中,酌定情节和法定情节的适用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情节,法官可以参考类似案件的处理经验,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进行判断。而对于有明确规定的情节,法官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总之,酌定情节和法定情节是司法实践中重要的分类方法。在判断和处理案件时,法官需要准确识别案件中的情节,并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进行正确适用。
    结语
    酌定情节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根据自身的审判经验,针对具体案件情况,灵活运用并适当地调整刑罚裁量过程中的情节。酌定情节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但却是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从刑事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因而对于刑罚裁量也具有重要意义。酌定情节在刑罚裁量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法定情节的适用,特别是在多功能情节的适用、量刑情节竞合时的适用、应当型情节与可以型情节并存的适用等情况下,酌定情节对于法定情节的最终适用结果起着重要的调节、修正和辅助判断的作用;当特定案件中不具有法定情节的条件下,酌定情节的适用,是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中确定最终应当判处的刑罚所不可缺少的根据之一。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的区分如下:法定情节包括从重情节和从宽情节,酌定情节包括犯罪主体方面的情节、犯罪主观方面的情节和犯罪客观方面的情节;二者应该如何适用,应当遵循“应当”优于“可以”,“案件中的情节优于案件外的情节”,“同时存在数个从严或者从宽情节只是,不能任意改变量刑情节所具有的功能”,“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的原则。
    法律依据
    (四)发现假药或者劣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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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3:3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