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传播权的含义是什么以及如何体现
释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而制定的。该条例第四条规定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保护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五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删除或改变作品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向公众提供未经许可的作品等行为,但有一些例外情况,如用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报道时事新闻、为
    法律分析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录音录像制品,以便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这些作品、表演或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条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第五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第七条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九条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
    第十条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拓展延伸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传播权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这一规定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维护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也需遵守一定的法规和规定,以保证其合法性和正当性。
    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包括以下几点:
    1. 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的报酬。
    2.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应当知道其提供的网络产品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制止侵权行为,包括对侵权行为向著作权人发出警告、删除侵权内容等。
    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阐述,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权利义务和侵权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总之,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著作权法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我国著作权人的权益,维护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合理行使权利,共同维护我国知识产权的稳定和繁荣。
    结语
    这段话是一篇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介绍。该条例旨在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同时,该条例也规定了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保护其作品,并且对于一些特定情况,权利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但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该条例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十二条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3 23: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