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驻外大使的豁免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
释义 | 外交豁免权适用于所有外交代表及其家属,包括外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和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此外,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外交护照的外国官员以及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特权与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也适用该豁免权。 法律分析 外交豁免权适用于所有外交代表,无论是常驻代表还是临时使节,包括他们的配偶、未满18岁的子女以及没有结婚的女儿。具体如下: 1、外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以及他们的家属; 2、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3、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 5、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本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 拓展延伸 驻外使馆特权是指外交使领馆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享有的特殊权利和豁免。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驻外使馆和领馆享有以下特权: 1. 豁免权:使馆和领馆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与接受国有权享有豁免,包括司法管辖、行政管辖和税收管辖等。 2. 领馆馆员的特权:使馆和领馆的馆员在接受国内享有特权,包括人身和财产安全、免于搜查、免于强制带走、对接受国内刑事司法管辖的豁免等。 3. 行政和财政特权:使馆和领馆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与接受国的行政和财政事务享有特权,包括行政和财政豁免等。 4. 免除公共责任:使馆和领馆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免除其在接受国的公共责任,包括民事和行政责任等。 5. 通讯特权:使馆和领馆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享有对接受国内通讯的豁免,包括使用无线电、电话、信函、印刷品等手段进行通讯。 6. 免除搜查和扣押:使馆和领馆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与接受国的个人和财产享有豁免,包括免于搜查和扣押等。 需要注意的是,使馆和领馆的特权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外交代表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行使的。特权不是绝对的,接受国有权依法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使馆和领馆的正常活动和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 结语 外交豁免权适用于所有外交代表及其家属,包括常驻代表和临时使节。这一规定包括外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和家属、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官员、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未成年子女,以及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外交护照的外国官员。此外,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特权与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也适用该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驻外外交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中从事外交、领事等工作,使用驻外行政编制,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 本法所称驻外外交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以及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团等代表机构。 驻外外交人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二章 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四)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五)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六)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九章 配偶和子女 第四十三条 驻外外交人员配偶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人员或者现役军人的,随任期间和结束随任回国后在原单位的工作安排,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原单位不得因其随任将其开除、辞退或者收取补偿金、管理费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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