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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庭辩论的运用方法有哪些
释义
    在庭审辩论中,对方的论点往往隐藏在难以被直接攻击的地方。因此,运用设问否定法、间接否定法、示假隐真法、以退为进法、后发制人法等技巧,可以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同时,在设问时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法律分析
    在庭审辩论中,对方的论点往往隐藏在难以被直接攻击的地方,甚至他们可能会采取回避问题、改变话题或者对问题做出无关紧要的回应,以转移注意力并干扰听众。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设问否定法。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四)间接否定法。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五)示假隐真法。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六)以退为进法。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七)后发制人法。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拓展延伸
    标题:['3. 示假隐真法:如何在庭审中巧妙地展示证据,骗取对方信任?']
    随着司法程序的进行,庭审成为律师们展示自己专业能力、智慧和策略的重要场合。然而,如何使证据在庭审中产生最大的效果,让法官对己方观点产生信任,是每个律师在庭前庭后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今天,我们将探讨“示假隐真法”,帮助您在庭审中巧妙地展示证据,骗取对方信任。
    首先,了解对方手中证据。在庭审前,律师应尽量了解对方手中证据的种类、数量、性质和证据链,以便在庭审中有针对性地进行反驳。了解对方证据有利于充分挖掘对方证据中的漏洞,为自方证据提供有力支持。
    其次,制定合适的策略。在庭审中,律师应根据案件情况和证据,制定合适的策略。有时,通过合理地引用对方证据,甚至可以通过对对方证据的质疑,使法官对己方观点产生怀疑。
    再次,分阶段展示证据。在庭审中,律师应将证据分为关键证据和次要证据两类,关键证据在庭审开始时先出示,次要证据在关键证据之后出示。这样,先让法官了解关键证据,对己方观点产生怀疑,再逐渐揭示次要证据,使法官对己方观点产生信任。
    最后,掌握时机。在庭审中,律师应观察法官的表情和态度,了解对方是否对己方证据产生怀疑。在适当时机,应抓住对方漏洞,适时提出质疑,使法官对己方证据产生信任。
    总之,在庭审中巧妙地展示证据,骗取对方信任,是律师运用策略、了解对方、分阶段展示证据并掌握时机的综合体现。通过运用“示假隐真法”,律师将更有信心地赢得庭审的胜利。
    结语
    在庭审辩论中,对方的论点往往隐藏在难以被直接攻击的地方。因此,律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同时,运用示假隐真法、间接否定法、以退为进法、后发制人法等策略,可以让对方处于被动、自打嘴巴的境地,从而获得更好的辩论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八十五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二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
    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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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3: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