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办理条件: 福建省户籍居民(含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在厦门连续暂住满一年(含)以上,可就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旅游签注,经本人向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2、办理流程:前台受理---后台补录---审核审批---签发 3、申报材料: 1.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首次办证、换补发证件时,表格及制证用照片请本人到办证现场免费采集,或是通过“翼拍照”平台照相后凭回执前来办理。厦门外地户口办理港澳通行证签注者表格相片可自行提供近期证件照。 2.申请人户籍地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居(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满一年(含)以上的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登记备案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报备的管理人员、事业单位报备的人员,金融、教育、卫生等系统报备的人员)由备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在居住地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证明,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4.在读学生由就读学校的保卫或者负责学生工作部门出具在居(暂)住地就读满一年以上的证明。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期满、页满、资料变更等换证及损坏补证须提交复印件。 6.遗失、损坏补证须提供本人出具的具体经过说明并写明申请补办。 法定期限: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制作。再次签注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的制作。 4、办公地址:厦门市镇海路64号之一 5、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5:30(冬令时: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3:00至6:00(夏令时:6月1日至9月30日) 星期六加班工作时间:上午9:00至下午4:00(中午不休息)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