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对方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双方的责任比例,由对方车辆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再赔偿,如果对方没有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由对方按责任比例承担。责任比例按1:1计算,即各自承担50%。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