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消费者保护法是否适用于农民购买和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产品
释义
    本文主要探讨农民购买和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并分析了农民在农资消费中的维权特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民购买、使用农资产品的权益保护措施。文章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农民购买、使用农产品作出了适用规定,但由于农民的消费知识不足、证据难以提供以及农资纠纷认定困难等问题,仍需参照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法律分析
    1. 农民购买和使用的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2. 农民购买和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否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约束?
    3. 对于农民购买和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4. 农民购买和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5. 农民购买和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否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约束?农民购买和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规定》之所以参照执行而不是直接适用,主要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生活消费,而不是生产经营消费。农民购买和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本质上属于生产和消费。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后,我国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方面,农业生产力和农民经济能力不高;另一方面,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损害农民的情况仍然十分严重,农民受损后没有适当的途径寻求保护。为了体现对农民权益的特殊保护,在保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不变的前提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农民购买、使用农产品作出了适用规定。与一般消费者维权相比,农民在农资消费中的维权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农民的消费知识不足,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农产品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农民很难了解农产品的质量、主要成分、规格、功效等方面。因此,他们缺乏对假冒农产品的识别能力,导致其权益受到侵害。二是在农业消费资料领域难以提供证据。农民在购买和使用农产品时,大多没有索取销售发票或购买凭证的习惯,不注意保留包装袋、农产品样品等证据,出现纠纷时难以提供证据。同时,农业生产周期长。即使农民在购买和使用农产品时保留了相关证据,但由于时间长,很可能会丢失原始证据。三是农业生产资料纠纷认定困难。二是农业生产资料纠纷认定存在三大难点:一是认定过程难以启动。一般来说,农产品的质量问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发现,比如种子。有些问题可能要等到播种后才发现。又如化肥、农药的施用存在浓度比和作用时间的问题。当农民与农资经营者就农资本身的质量或农民对农资的不当使用发生纠纷时,如果没有保留样本,就无法认定。二是因果关系难以确定。农业生产周期长,受气候、环境、土壤、合理施用等因素影响,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素质也相差很大,因此很难确定造成农民损失的具体原因。最后,很难确定损失金额。与一般的生活消费不同,农资消费是一种生产性消费。由于农产品消费的生产性特点,农产品质量给农民造成的损失不仅包括购买农产品的直接损失,还包括农作物受损、减产或停产的间接损失,在实践中难以确定。四是农资消费维权成本高。农业生产资料纠纷的认定成本高,使得许多农民在权衡利弊后放弃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业法》、《种子法》的规定,针对农民购买、使用农资产品的权益保护,如保护主体、解释义务、赔偿责任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农药管理法规等法律法规,基本可以满足权益保护的要求。因此,对农资产品的消费仍然维持参照执行的规定。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农民购买和使用农业生产资料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殊保护。这是因为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者为农民购买和使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所购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符合国家或者产品的标准。同时,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因此,农民购买和使用农业生产资料确实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殊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31 12:3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