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汇总缴纳与合并缴纳的区分 |
释义 | 该规定主要阐述了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执行合并缴纳政策。实行汇总缴纳方式的企业需要在同一法人主体下,在境内跨地区设立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场所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汇总缴纳。而合并缴纳适用于总、分企业之间纳税,不适用于母子公司之间纳税。在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利润总额并不是单个分支机构利润总额简单相加,而是总、分企业会计报告的并表,扣减掉内部抵消利润后确定。 法律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2008年27日发出的便函,关于企业所得税法第52条合并缴纳政策执行问题的说明,该条规定除非国务院有其他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规定,为确保《企业所得税法》的平稳实施,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具体名单见附件),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目前,可以实行集团内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仅限于上述名单范围内的企业,其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该名单上有包括中国五矿集团、中粮集团、中化集团等106家集团企业。 2、汇总缴纳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因而,对于实行汇总缴纳方式的企业是指在同一法人主体下,在境内跨地区设立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者场所的情况下,需要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汇总缴纳。 第三条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规定,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六条规定,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因而,对于总分机构的汇总缴纳是按同一法人主体进行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只是在季度时分支机构需要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中相关规定在所在地进行预缴企业所得税,但这部分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年终与总机构统一汇算时抵减总机构应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简单理解就是汇总缴纳适用于总、分企业之间纳税;合并缴纳适用于母子公司之间纳税。只要是总、分支企业关系,可直接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计算缴纳税款。而母子公司之间实现合并纳税,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计算缴纳税款。 目前总机构在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利润总额并不是单个分支机构利润总额简单相加,而是总、分企业会计报告的并表。也可以理解扣减掉内部抵消利润后确定。就是将整个企业视为一个企业核算。 拓展延伸 企业所得税的合并缴纳与汇总纳税有什么区别? 企业所得税的合并缴纳与汇总纳税是两种不同的纳税方式。合并缴纳是指企业将应纳税额合并计算,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而汇总纳税则是指企业将应纳税额分别计算,最后将各部分应纳税额汇总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 从法律角度上来看,合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型纳税人。而汇总纳税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外的企业,包括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等。 在实际操作中,合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而汇总纳税的企业所得税则可以避免企业将应纳税额分散在多个纳税年度,从而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 因此,企业在选择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式时,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税务规划。 法律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2019-03-02)\t第四十三条\t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t第二百零八条\t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04-24)\t第八十二条\t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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