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构成诋毁商业信誉 |
释义 | 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及立案标准。商业诋毁罪侵犯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需具有特定性,通过捏造并传播虚假事实,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需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需直接故意,并以损害商业信誉为目的。立案追诉条件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利用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信誉、造成单位停业或破产等情形。若他人与经营者共谋实施商业诋毁行为,应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一、如何确定构成诋毁商业信誉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他人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必须具有特定性。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据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诋毁商业信誉如何立案?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3、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多数情况下经营者是自己实施对竞争对手的商业诋毁行为,但有时经营者也可能不是自己实施此种行为,而是利用他人加以实施。他人既可能是其他同业经营者,也可能是非同业经营者或非经营者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如果这些组织或个人与经营者之间就实施商业诋毁行为有过共谋,即存在主观上的共同故意,他们就应与该经营者一起对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结语 商业信誉是企业和个人的重要财产,我们应当保护它免受诋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构成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包括捏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对于此类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可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立案追诉的条件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五十万元以上,利用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公开损害商业信誉,导致公司停业、破产等情形。如果他人与经营者共谋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他们也应承担法律责任。保护商业信誉,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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