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补助金停发原因 |
释义 |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中断计算。中断原因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或者再次失业不满一年的,可累计上次失业金未领取的剩余月数后合并计算;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如下:企业破产、单位解散、合同期满、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 3、按规定已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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