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上诉权是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造成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上诉、请求重新处理。刑事上诉是这种上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上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和对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 法律客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