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儿媳有赡养男方父母没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1.老年人的基本赡养费,可以设各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及各地低保补助为上、下限,结合赡养人收入20%左右的比例进行计算。,如该数额高于或低于上、下限的,则以上限或下限确定为赡养费标准。,2.老年人生病发生的医疗费,除保险理赔外,其余费用应按医疗部门的票据额计入赡养费中。,《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不赡养父母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子女不赡养老人,老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不赡养自己的一名子女或多名子女,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若是子女不赡养老人,致其生活艰难,情节恶劣的,会构成遗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必须依靠家庭成员赡养和照顾。同时,婚姻法规定,父母有赡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孩子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由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不会因父母离婚而终止。孩子赡养父母的义务并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