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方在未婚生育中的探视权问题 |
释义 | 未婚生子,生父享有探视权,父母可协商探访方式,协议不成可诉诸法院。直接抚养方有协助义务,如不履行或阻碍探视权,可起诉并获得法院支持。法院可对拒不执行判决的个人和单位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分析 未婚生子,男方作为生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享有对非婚生子女的探视权。 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拓展延伸 男方在未婚生育中的法律权益保障 在未婚生育中,男方的法律权益保障至关重要。根据现行法律,男方应当享有与女方平等的探视权,以确保他们能够积极参与孩子的成长和抚养。男方有权要求与孩子建立亲子关系,参与决策和共同承担责任。此外,男方还有权获得与孩子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并在必要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如探视时间和方式的协商等。法律也规定了男方的财产和财务权益,确保他们在未婚生育中不受侵害。因此,社会应加强对男方权益的保护和宣传,以促进平等、公正和和谐的未婚生育环境。 结语 男方作为生父在未婚生子中享有探视权,探望方式和时间一般由父母协议,若无法达成协议可向法院起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探望的义务。若不履行义务或阻碍对方探望权,可通过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对拒不执行判决的个人和单位。男方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应加强社会对男方权益的保护,促进未婚生育的平等、公正和和谐环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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