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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地产租售同权的政策是什么?
释义
    上海地产租售同权政策的主要思想是推动租赁市场的发展,通过改革措施增强租赁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同时通过政策优惠促进租赁市场的发展,为市民提供更多的租赁住房选择,缓解租赁市场的压力,提高租赁市场的品质和效率,实现租赁市场与户籍制度的有效衔接,为市民提供更加宜居的生活环境。
    法律分析
    上海地产租售同权政策是指,对于本市常住人口中的住房承租人,只要依法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就可以享受与本地户籍居民相同的权利和权益。就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通过与居住证和积分制度、以及人户分离登记制度的衔接。享有子女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险、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证照办理等基本公共服务。其中,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居住证持证人,其配偶或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待遇。
    二、上海对住房租赁市场有哪些改革措施?
    1、充分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本市常住居民租房居住的,可以通过办理居住证、申请居住积分制度、办理人户分离登记,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同时,本市将通过依法保护承租人稳定居住权、落实税收优惠、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完善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政策、提升租赁住房生活配套功能等多种措施,着力构建超大城市租赁宜居生活。
    2、加快建立住房租赁平台。线上按照开放、共享的原则,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线下建立市、区两级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实现住房租赁服务监管线上线下相同步。同时,强化住房租赁市场分析研判,加强住房租金监测。
    3、加大租赁住房供应。通过新增用地建设、商办房屋按规定改建、引导产业园区建设、稳妥有序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等多种途径,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为实现租有所居的目标提供实物保障。
    4、大力培育租赁市场供应主体。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代理经租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各类企业在住房租赁市场中的主体作用,并注重发挥国资国企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稳定器、压舱石作用。
    5、加强住房租赁监管。通过建立健全企业主体备案、诚信建设、分类管理等一系列制度,持续开展违法违规租赁行为整治,建立住房租赁管理长效机制,为租赁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等措施,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秩序。
    在上海持有长期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在依法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后,当居住证积分达到一定条件,就可以享受到子女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及社会保险方面的优惠政策。这也就是说,在上海租房的外地人员,其子女可以就近入学。但是这个前提是积分达到标准值。
    拓展延伸
    在上海租房的子女可以享受以下公共服务:
    1. 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应当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租赁房屋的子女也可以享受同等条件下的义务教育公共服务。
    2. 基本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所有公民应当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租赁房屋的子女也可以享受同等条件下的基本医疗公共服务。
    3. 计划生育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租赁房屋的子女可以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支持等公共服务。
    4. 社会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福利法》规定,租赁房屋的子女可以享受社会福利项目和相关公共服务。
    5. 住房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建设法》规定,租赁房屋的子女可以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和相关公共服务。
    综上所述,租赁房屋的子女可以享受与本地户籍子女同等条件下的公共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医疗、计划生育服务、社会福利和住房保障等。
    结语
    上海地产租售同权政策是为了保障常住人口中住房承租人的权益,使他们在享受与本地户籍居民相同权利和权益的同时,能够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通过与居住证和积分制度、以及人户分离登记制度的衔接,享有子女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险、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证照办理等基本公共服务。此外,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居住证持证人,其配偶或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待遇。
    上海在住房租赁市场方面采取了以下改革措施:充分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建立住房租赁平台,加大租赁住房供应,大力培育租赁市场供应主体,加强住房租赁监管。同时,上海还提供了租赁住房优惠政策,包括子女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及社会保险方面的优惠政策,为外地人员在沪租房提供更多便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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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8: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