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有关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离婚冷静期是指在夫妻双方在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婚姻登记机关作出撤回离婚申请的意思表示如果未表示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婚姻关系的依然有效。 首先,时间性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其次,效力性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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