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 物权法 》第152条至第155条专门对 宅基地使用权 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它明确: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 注销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主体的限定性 (二)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二)在宅基地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附着物或种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处分权二、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 (二)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的义务 (三)服从规划的义务 (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妨碍邻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