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需提供的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3、申请人的房产证或银行按揭购房凭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书;4、申请人迁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5、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自建住宅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国土部门有关证明、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二)申请人申请步骤: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3《准迁证》工本费4元以上是关于问题的详细法律解释,请仔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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