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急诊室、内科、外科至少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 2.每个医技科室至少配有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3.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合适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二)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在职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直接责任人员; (五)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三、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但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除外: (一)设置申请书; (二)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五)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