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父母、子女、配偶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依法继续承担给付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从法律关系上看,监护资格和抚养义务是区分的,二者是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被监护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在监护资格被撤销后,其直接后果是不再承担监护职责。具言之,即不能再作为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被监护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教等。但是,撤销监护资格,并不免除父母、子女、配偶等基于血缘等关系确立的抚养义务,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独立于监护关系而存在,这些义务不因监护关系的终止而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