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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粮食企业增值税调整作出有关的哪些规定
释义
    1999年,国家发布了《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调整了粮食企业的增值税政策。具体规定包括: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外,一律征收增值税;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以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
    法律分析
    为了支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国家在1999年发布了《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对粮食企业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并作出了以下具体规定:
    1.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照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于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将免征增值税。
    2. 对于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三个项目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3. 对于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4.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以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政策具体操作起来有哪些程序和手续
    一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4个条件:
    1.有相应规模的粮食仓储设施。
    2.有相应的粮食检验、保管人员。
    3.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其信贷管理。
    4.承担县及县级以上政府下达的粮食收储计划。
    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名称及相关资料,由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并由县级国税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二是免征增值税的审批程序和手续,要求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必须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其他粮食企业经营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和企业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必须提供县及县级以上政府或粮食主管部门下达的粮油购销计划和储备计划。
    2.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必须提供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
    3.财政部门的补贴计划。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除以上规定外,企业在具体的操作上还有哪些环节?按照规定,企业在具体操作上有以下4个步骤。
    第一步,由粮食企业向粮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税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第二步,由粮食企业向所在地国税部门报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税资格申请认定表”,填写以下内容: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企业地址、主管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是否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承担收购计划、是否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粮食仓储设施规模、是否承担县及县级以上政府或粮食部门下达的粮食收储计划等。
    第三步,由县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和国税机关签署认定意见并盖章。
    第四步,企业获得粮食、财政和国税部门同意的免税资格认定后,可向当地税务机关呈报免税申请。
    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的免税申请后,应及时对企业的申请事宜进行检查和审批。
    国税机关在对国有粮食企业审批增值税免税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名称及相关资料,必须由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并由县级国税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2.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可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主管国税机关要抓紧时间核定其使用发票的种类、数量等,发放专用发票。对其使用专用发票情况要经常检查,防止企业违章使用发票的情况发生。
    3.对既经营免税粮油又有其他应税业务的,应从免税粮油的购进、存贮到销售等环节,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免税粮油购销业务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照顾。
    4.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将1999年7月31日前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增值税倒挂金额转入成本,相应调增库存商品金额。
    5.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拓展延伸
    根据《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通知》第一条,针对粮食企业增值税税率由13%调整为11%,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粮食企业增值税税率。因此,针对粮食企业增值税调整的具体规定包括调整粮食企业增值税税率的范围、税率以及调整的时间等。
    结语
    这段话讲述了1999年国家为了支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发布了《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并对粮食企业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规定包括: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照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外,一律征收增值税;对于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以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此外,还规定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必须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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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0:0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