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破产清算完成主体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公司破产清算组职责 清算组刻制清算组图章;在银行开立帐号;、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