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破产清算包括: 1、审计、评估,破产企业经理由非审计机构担任的,需要委托审计机构审计企业财务,评估企业资产; 2、接受债权申报,公司债权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或者收到债权申报通知之日起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3、召开债权人会议,由于公司破产清算,债权可能无法清偿,或者清偿比例很小。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4、变价破产财产及分配,破产财产变价是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只有破产财产变价后,才能实现破产成本的支付和公司债权的清偿。分配方案也需要在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5、破产程序结束,财产分配完成后,破产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终止;法院收到申请后,可以裁定终止破产程序,未清偿的债权不予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