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军婚女方需要上交的材料如下:
 1、户口簿(女方);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现已自愿;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6、军人持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7、特殊情况的,需要加带以下材料:
 (1)离过婚的持离婚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证明书。
 (2)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